西安邮电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西安邮电大学校友会,简称西邮校友会,英文名称为Xi’an University of Posts and Telecommunications Alumni Association ,缩写为XUPT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本校海内外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致力于发挥平台、纽带、桥梁作用,加强海内外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和团结,服务广大校友,构建校友与母校的命运共同体。开展教育、科研、学术文化交流等活动,鼓励校友发扬“艰苦奋斗,自强不息,开拓进取”的西邮精神,在各自的事业中开拓创新,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为母校的建设与发展,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教育厅和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陕西省西安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广泛联络校友,增进母校与校友之间的联系;
(二)积极服务校友,助力校友事业进步;
(三)广泛搭建平台,促进校友与母校以及地方间的交流合作;
(四)凝聚校友资源,服务母校和国家的发展建设;
(五)编辑、出版校友刊物及有关校友资料,管理、维护校友会相关新媒体平台;
(六)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上述业务范围涉及许可项目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的,凭许可证明文件和委托证明书,在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开展业务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西安邮电大学及其前身所属不同时期、不同层次的毕业生、肄业生(包括函授生、进修生、干训生、培训生及留学生,以及其他形式学习的学生) ;
(二)曾在西安邮电大学及其前身、附属单位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三)西安邮电大学及其前身授予和聘请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企业导师、兼职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
(四)获得过学校名誉学位或荣誉职衔的人士;
(五)其他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加入本会,积极参加本会相关活动的人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关心和支持母校的发展建设,促进校友之间交流合作与共同发展;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
各省市西安邮电大学校友会(分会)的主要负责人为理事会当然成员。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及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担任。会长因故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和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2名。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一致,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资助;
(二)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不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5年9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