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7号)、《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2号)有关规定,经联合审核确认,西安邮电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获批2025-2027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根据相关政策和法规,今后向西安邮电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的自然人与企业可依法享受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捐赠免税政策。为方便各位捐赠个人和企业在奉献爱心的同时,享受到各项免税政策,具体政策如下:
(一)企业抵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通知的规定,企业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果实际捐赠额≤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按照实际捐赠额进行税前扣除;如果实际捐赠额>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按照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进行税前扣除。剩余部分结转后3年内可扣除。
(二)个人抵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